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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(一)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,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,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(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1 亿元),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最低标准,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高于 10%;

(二)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,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,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;有较好的技术积累,重视前沿技术开发,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;

(三)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,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800 万元;

(四)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试验条件,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;

(五)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、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,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;

(六)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 年以上。

同时,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,不存在下列情况:

(一)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构成偷税、

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;

(二)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;

(三)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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